关于联盟

全国应急安全职业教育联盟章程

时间:2021/10/19 10:29:18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全称是 “全国应急安全职业教育联盟”,英 文 名 称 为 National Vocational Education Alliance of Emergency Safety(简称应急安全职教联盟或 NVEAES)。

       第二条   应急安全职教联盟的成员是由致力于应急安全事业建设与发展的应急安全类院校、事业单位、 行业协会、 企业和科研院所组成。 本联盟为不具有单位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 自律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应急安全职教联盟的宗旨是:“服务应急事业、 融合应急行业、 研究应急专业、 发展应急产业”。通过搭建职业院校与应急安全事业单位、 行业企业、 科研院所、相关协会之间的沟通平台,进一步发挥好政府指导作用、 高校科研作用、 企业支撑作用、 社会参与作用、 媒体传播作用。 

       第四条   应急安全职教联盟以“多元合作共育人, 携手创新促发展”为原则。

       第五条   应急安全职教联盟日常工作由联盟秘书处协调处理。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六条   联盟的主要职能: 

       ( 一) 推进职业教育与应急安全领域企业对接。加强联盟成员政、行、企、校之间的交流,建立多种形式的对话机制。

       ( 二)推动联盟成员之间交流合作。尝试校企互建“工作站”制度,就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开发、项目合作、员 工培训等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发挥联盟交流合作平台的作用。

       ( 三) 建立专业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对接机制。组织行业、 企业和应急安全专家研究技能岗位与专业课程教学之间的衔接关系,及时修订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不断优化应急安全人才培养模式,满足应急管理发展过程中对人才的新需求。

       ( 四) 实现联盟资源共享。探索多元化、多功能校企合作基地建设,实现联盟内职业资格考证培训与鉴定、实习实训、产品开发、项目合作等互联互通; 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联盟共享远程教学平台,共享实训资源库和优质课程等, 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 建立招生、培训、就业等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平台; 建立企业岗位需求与学校实习就业需求信息库,为学校与企业间搭建人才输送直通车。 

       ( 五)建设高水平的 “双师”教师队伍。在联盟内部建立专业教师、专家、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资源库,开展人才交流,组织学术和技术专题研讨、 校企结对联系交流、合作研发、合作培训等、 推进科研、教研队伍建设。 

       ( 六) 开展优质培训服务。 依托联盟成员单位师资、基地、课程等资源,配合行业协会, 做好应急安全新知识、新技术等推广。

       ( 七) 大力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联盟成员学校间积极搭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立交桥”,扩大中高职衔接、专本衔接培养人才的合作规模。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 义务及退出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单位,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邦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加入本联盟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盟申请书; 

    ( 二)由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报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对本联盟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 三) 享有联盟提供的服务, 优先或优惠获得联盟的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

    ( 四) 联盟内行业、 企业在选用毕业生过程中,联盟内院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 

    ( 五)有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十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联盟章程, 执行联盟决议, 认真履行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 

    ( 二)参加并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主动开展围绕联盟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为联盟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 三) 主动向本联盟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 四) 树立联盟良好形象,团结协作, 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退出: 

    ( 一)成员单位正常退出,应书面通知本联盟; 

    ( 二)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的成员单位, 视为自动退出; 

    (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成员,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联盟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 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理事大会做出的决议。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 由常务理事会产生,具体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成员单位代表组成, 设少量个人理事。 个人理事须是应在应急安全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产业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较高知名度者。个人理事由秘书处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并监督执行; 

      (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 三) 讨论通过或修改联盟规章制度; 

      ( 四) 提出联盟发展规划; 

      (五)审议和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 六) 决定联盟终止事宜。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若遇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又不能及时召开全会时,可召开部分理事参加的专题会议或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理事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大会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单位过半数通过。但章程的修改、联盟的终止,须经全体成员单位2/3 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 二)召集成员代表召开理事大会和组织其他重大活动; 

      ( 三) 制定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并监督执行;

      ( 四) 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 五)讨论决定理事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 六) 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或 1/3 以上常务理事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常务理事若干。常务理事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主持联盟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 二)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向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 三) 协调联盟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 

      ( 四) 发布各项决议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代表联盟签署各项重要文件等;

      ( 五)负责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联盟内的各项任务。 受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可以主持联盟工作。

       第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 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八条   秘书处的职责: 

      ( 一)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 

      ( 二)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 三) 负责督促联盟成员工作方案的落实; 

      ( 四) 负责联盟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 

      ( 五)收集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六) 沟通协调联盟内企业接受学生实训、实习、就业等工作; 采集整理成员单位专业实践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信息; 搜集并优先向联盟单位发布人才培养和人才供求信息; 

      ( 七) 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联盟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条  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的 2/3(含) 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或 1/3 以上理事会成员单位提出, 由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经理事大会 2/3 以上成员单位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联盟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联盟常务理事会。